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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设立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建筑业、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地产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地方性管理规定和办法,并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监督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四)推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费率,制定地方性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八)监督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
(九)负责城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