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等七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收到反馈邮件170多封,网络调查问卷950份。并召开了三场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针对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一条,深交所表示,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将在已经对外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谴责制度,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相关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诉。
征求意见稿中“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一条,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称,“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一是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就上述条款,深交所将采取以下配套措施:一是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针对每一项退市条件规定具体的退市风险披露时点和披露频率,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二是建立“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会员提醒客户的联动机制”,一旦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深交所将通过会员专区、行情系统等及时告知所有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
深交所还收集到关于创业板建设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如建议进一步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建议进一步完善IPO发行和上市制度;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分红、董监高减持、老三板建设、加大对业绩变脸公司及有重大欺诈行为公司的处罚力度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等。深交所表示将在今后修改完善其他制度时,对其中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文章来源:西安私人侦探,http://www.007bsd.co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