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今年10月18日下午,72岁的汪女士到武汉家乐福光谷店购物。当时1.2元/袋的西麦麦片正在做活动,买5袋送1袋,老人便买了20袋。促销员告诉她,赠品要贴上非卖品标签,而标签锁着拿不到,让老人结账时跟收银员说清楚。
在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称4袋没有“非卖品”标签,要付钱。双方发生争执。老人当场被家乐福当成小偷,还被强迫拍照签字。老人非常气愤,多次要求家乐福还其清白,并书面道歉。
据店内负责人说,事件发生后,门店负责人曾多次登门鞠躬道歉并递交书面致歉信,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罚,且已通过官方微博向汪女士公开致歉。
11月29日,老人正式将家乐福光谷分公司告上当地法院,要求涉事企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律看点
1.家乐福拿老人当小偷并强迫其签字拍照是否违法?
2.老人是否可起诉家乐福要求精神赔偿?
3.登门道歉和通过微博致歉,能否属公开道歉?
律师解读
强迫签字拍照属侵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但在现实中,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的事件经常发生,其中最恶劣的就是超市无端怀疑顾客偷盗商品,强行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拘禁,甚至进行辱骂、殴打。超市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搜查顾客,超市非法搜身是侵害顾客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被侵犯可索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来超认为,按消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汪女士可到法院以“名誉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实际损失、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通常会支持的。
“微博致歉”不算公开道歉
二位律师明确表示,“赔礼道歉”原本属道德范畴,但《民法通则》将其上升到了民事责任层面,凸显法律的力量,并具强制作用。所以,生活中一句简单的“对不起”显然不够。
赔礼道歉最重要的是道歉人的态度要真诚,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至少都要表明行为人对该事实的悔过认识;表达中要有赔礼道歉字眼。本案中,由于“微博致歉”这种新生媒介的传播存在局限性,用这种方式向受害者道歉是不符合要求的。
通常在日常案件的判决中,涉及到公开道歉的情况,法院都会在判决书中依法裁判并体现出来,公开道歉的方法有:定期登报赔礼道歉、定期当面道歉、由法官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或判决时实现赔礼道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开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