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一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贾平凹、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50名作家联合一起声讨百度文库,称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但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指责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对此,百度官方回复到:“对于50作家的声讨,百度向本报记者如此回应:百度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文库诞生之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百度对于知名作家的盗窃主要使用百度文库,而百度对于普通网友、博客的盗窃更多地使用百度百科,是否真像百度所说的那样,百度能做到“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呢?我这里做了一个简单的测试。
百度百科的侵权
百度百科存在着大量偷窃月光博客的文章,例如这篇“Dropbox”条目,从第二大段“Dropbox技巧”开始,整整一大段总共1548个字的内容均是全文偷窃月光博客的文章“Dropbox免费网盘高级使用技巧”,属于侵权行为。
月光博客使用的是“创作共用”的授权协议,要求“署名·非商业用途·保持一致”,其含义是:署名-必须明确标明原始作者的名字;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保持一致-需使用相同协议。
显然,百度百科并非使用“创作共用”协议,偷窃我的内容里也没有署名原始作者,百度百科肯定是商业网站,这毋庸置疑,其运作完全是商业网站的运作,和个人网站不能相提并论。因此,百度百科并没有转载我博客内容的权利。
本来,知识共享是一件好事,即使让百度这个小偷去分享知识,同样也可惠及网友,我早先也不太关注百度百科对我博客的疯狂偷窃,直到有一天,某个用户到我博客的一篇关于Dropbox的文章上留言,指责我那篇文章抄袭自百度百科,我才发现,放任百度百科对我的偷窃会给我的博客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对于小偷的容忍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这种容忍不会让百度收敛,只会让其更加变本加厉地侵权。
维权的艰难过程
鉴于百度百科属于开放性系统,用户可以注册修改条目,并且百度也声称会对侵权信息“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我就登录百度百科系统,编辑该“Dropbox”条目,将涉及侵权的内容进行删除并提交,同时注明该条目的侵权原因以及原始来源,和维基百科不同的是,百度百科里所有用户修改的信息并不能即时显示,而需要百度百科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核,那么这个审查机构是如何看待原始作者的维权行动呢?
百度百科的审核人员很快就给出了答案,他们拒绝了原始作者对于删除侵权内容的要求,给出的理由是:“词条编辑前后无变化或编辑后词条质量降低”。在百度的眼里,偷到手的财产就属于百度了,失主想要索回都会被小偷拒绝,因为索回后小偷的财产就会降低了,百度这新潮的观念实在太颠覆我们这些“传统人士”的道德观了。
在该界面中,百度百科还建议有疑问的用户到“百度百科投诉吧”中询问,于是我就按照这个指引来到了“百度百科投诉吧”,在百度百科投诉中心对于百度百科词条的侵权行为做出投诉,百度的审核人员经过一天的处理,投诉的结果出来了,说百度百科属于开放性百科全书,让我继续去百度百科上修改该侵权词条,百度的这两个部门相互踢皮球踢的水平可真棒啊,你们没有入选中国国家足球队真是我国体育界的一大遗憾啊。
百度百科的危害
虽然百度百科、百度文库充斥着盗版侵权信息,散发着阵阵令人厌恶的恶臭,然而百度却通过自己搜索引擎的强势而力推这些盗版平台,还是以Dropbox这个词条为例,Dropbox这家知名的云计算公司在国内和国外都颇有名气,使用Google搜索“Dropbox”,人们可以方便而迅速的找到这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而使用百度搜索“Dropbox”,排在第一位的是百度百科“Dropbox”条目,百度人为将自己做的盗版信息凌驾于Dropbox官方网站之上,还美其名曰“提升用户体验”,百度盗版侵权的疯狂程度可见一斑。
百度百科自从成立以来,内含有大量来源不明的文章及图片,很多内容都是抄袭自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也专门设立了一个页面揭发百度百科的抄袭行为,但百度百科投诉中心接获投诉但不作任何处理,只表示百科属开放性之网站,并建议更改条目不当之地方。
百度嚣张的原因
从上面这段经历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所有者想要百度停止侵权,如同在铁公鸡身上拔毛那样困难,事实也证明,和百度这个流氓讲道理是没有用的。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可以让百度这个流氓如此嚣张地侵犯公众知识产权呢?
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条款不是中国的发明,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对于搜索引擎来说,“避风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搜索引擎对所链侵权内容原则上不负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仍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搜索引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链内容侵权的情形下承担责任。这样,搜索引擎就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之后,一些用户产生内容的网站也开始使用避风港原则来规避风险,也就是说,只要是用网友发布的作品,服务商对他没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同理,内容版权方需要告知给服务方,通知要求服务商删除,则服务商应义不容辞地给予配合。
然而根据上面的案例,百度百科并没有认真执行“避风港”原则,版权方已经通知百度侵权作品,证明百度对自己的侵权是知情的,而百度拒不移除侵权信息,因此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
2、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
以往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基本原理是谁主张,谁作证。但是在互联网数字网络环境下,作为个人想证明自己具有著作版权是非常难,一个人很难证明自己对于某个电子文档享有版权,因此就要提供很多繁琐的东西。而一般作者来讲,可能就很难做到,因此很多作品权益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望而却步”。百度百科正是利用网络侵权的这个法律漏洞,肆意大规模进行侵权盗版行为。
要想彻底防范百度钻法律这个漏洞,有关部门需要明确相关版权范畴,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
对此,维基百科的做法是,网友每发布一项新词条,百科管理员会人工对这个词条进行分析判断,甄别其是否为原创,如果不是原创作品则禁止发布,这种重视版权的做法才使得维基百科几乎不存在版权方面的问题。
3、惩罚力度小
不仅仅网络盗版取证困难,而且即使成功对侵权方进行处罚,目前惩罚力度还远远不够,轻微的惩罚根本无法对百度的侵权形成任何威慑力,和百度的巨额盈利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百度赔款一次,还可以继续侵权十次百次,从而使用网络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难。
4、网友的无知
很多网友都纯粹被百度所利用,为了百度那点可怜的积分而成为百度侵权的帮凶,实际上,网友在侵权的过程中,除了虚拟的积分之外,得不到任何实际东西,反而带来众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一旦网友发布的信息存在法律问题,百度可以撇开所有责任,一切责任都是网友的,早先的一个案例是,一个网友往百度文库上传了一篇包含“有害信息”的文章,而且通过了百度管理员的审核,后来追究责任的时候,百度不但不负任何责任,反而将该网友的个人信息告密,导致该网友入狱六个月。
网友天真的以为百度做一切事情都是为了网友的利益,而百度文库将自己的用户送入监狱的这个案例,则让众多网友认清了百度的真面目,百度文库、百度百科及其他盗版网站,他们的最终目标绝对不是为了方便网友,而是为了自身的盈利,一旦出了法律方面的问题,一切责任就都是网友的。因此,只有彻底关闭这些盗版侵权网站,才能彻底扭转中国网络盗版满天飞的现状,而大多数网友的实际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两个善于偷窃的幽灵,在中国网络上游荡,一个叫百度百科,一个叫百度文库。